標題 | 類型 | 日期 |
臺中市街頭藝人常見問答Q&A | 最新公告 | 2015-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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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展演注意事項!! | 最新公告 | 2015-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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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建設局**--草悟道與市民廣場管理公告 | 最新公告 | 201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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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 最新公告 | 2013-04-15 |
本人同意並授權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為貴單位),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及作品,授權項目: | ||
一、 | 本人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藝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身分證影本、街頭藝人許可證字號、證件照片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個人資料,授權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得蒐集、處理、永久保存及利用。其授權方式及範圍如下: | |
(一) | 授權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於辦理街頭藝人各項業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與有利於街頭藝人之推廣行銷作業時,得就本人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中姓名及藝名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地址請依本人於報名表中勾選是否公開之選項利用,即勾選公開則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其餘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影本等)僅限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文化部內部文化行政管理利用。 | |
(二) | 授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得資料查詢。 | |
二、 | 本人提供之作品(包含展演內容說明、展演照片及展演影音檔等,以下簡稱本作品):授權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文化部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利用。 | |
(一) | 授權範圍及方式:得將本作品重製於貴單位所經營之網站為公開傳輸,提供予他人瀏覽,本人並同意貴單位於執行非營利用途之文化業務推廣所需,得不限於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散布、公開展示、發行等利用。 | |
(二) | 授權期間及費用:得永久無償,不限時間、地點與次數。 | |
(三) | 權利歸屬:本人的授權不影響本人就本作品享有之既有權利。 | |
(四) | 本人擔保本作品係本人之原創性著作,且未侵害他人之權利,若本作品之內容有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資料,皆已獲得該著作之著作權人(書面)同意。 | |
(以下為勾選項目,有勾選才視為授權) | ||
(五) | □得轉授權第三人利用(開放資料(open data)利用)。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 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本局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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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蒐集之目的: | |
為本局街頭藝人業務及其相關業務事項。 | ||
二、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
本局蒐集臺端之個人資料類別,依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分類計有,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等,日後代碼及項目名稱如有變更,亦隨同變更。 |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
(一)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年限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 |
(二) | 地區:本局街頭藝人業務涉及之範圍。 | |
(三) | 對象: | |
1.臺中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有利於臺端權益之公務使用。 3.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網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相關業務網站。 4.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5.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6.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7.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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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方式:符合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
四、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局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
(二)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臺端應適當之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
(三) | 本局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臺端得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 |
(四) |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臺端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
(五)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
五、 |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得以向本局提出。 | |
六、 |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拒絕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如係辦理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局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影響本局與臺端人事行政作業、人事管理及其他事宜。 | |
七、 | 如臺端與本局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告知書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書為準。 | |
八、 | 本局有權隨時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第三人轉交或其他足以使臺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臺端修訂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