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街頭藝人聯合輔導計畫 |
類型名稱:最新公告 發布日期:2015-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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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街頭藝人聯合輔導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府授文推字第1040198501號函
壹、依據:
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辦理。貳、目的: 在輔導與推廣街頭藝人藝文活動之前提下,協助街頭藝人明瞭並遵守本市相關法規,提升街頭藝文水準。 參、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肆、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街頭藝人:指取得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證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組成之團體。 二、開放場所:指經文化局公告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場所。 三、開放場所管理人:指對於開放場所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或單位。 四、聯合輔導: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於其開放場所共同輔導街頭藝人。 五、輔導人員:文化局及開放場所指派執行聯合輔導之人。 伍、聯合輔導啟動時機 一、開放場所管理人得依實際需要函請文化局辦理聯合輔導。 二、文化局得不定期逕行辦理聯合輔導。 陸、聯合輔導辦理方式 一、文化局應派員並函請開放場所管理人派員至其開放場所,共同辦理聯合輔導。 二、輔導人員得配合開放場所特色,給予街頭藝人展演方式及內容等相關建議。 三、文化局得另邀請專家、學者或資深街頭藝人共同參與聯合輔導,協助輔導人員給予街頭藝人建議,以提升本市街頭藝人水準。 四、街頭藝人展演內容精采且遵守相關規範者,文化局應予錄案列為優良街頭藝人。 五、文化局於辦理活動時,得優先邀請一年內具備優良街頭藝人紀錄者。 六、對於違反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者,輔導人員得予以口頭糾正,要求街頭藝人立刻改善。 七、文化局得依實際需求,函請本府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警察局及本府相關單位於聯合輔導時配合執法。 柒、聯合輔導記點方式 一、街頭藝人倘違規經輔導人員口頭糾正後仍未改善者,開放場所及文化局之輔導人員得分別於「聯合輔導作業表」(附表1)記錄街頭藝人違規及改善情況。 二、文化局應於聯合輔導後,依輔導人員於「聯合輔導作業表」所記錄內容,研議是否將該街頭藝人予以記點。 三、倘文化局決議將該街頭藝人予以記點,應於聯合輔導後30天內核定記點點數及記點原因(附表2),將其結果函知該街頭藝人,副知開放場所管理人。 捌、停權及註銷證照 一、街頭藝人經核定記點後三個月內,開放場所管理人得駁回該街頭藝人之場地申請。 二、街頭藝人經聯合輔導記點累計達九點以上者,文化局得註銷原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且自註銷證照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報考文化局辦理之街頭藝人甄選及參加相關活動(團體組含代表人及所有團員)。 ※ 相關資料下載: 臺中市街頭藝人聯合輔導計畫 聯合輔導作業表及核定記點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