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區域: | 清水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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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地址: | 43650 臺中市清水區北堤路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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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 |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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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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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張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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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04)2658-1940#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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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 04-2658-19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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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g3872702@taichung.gov.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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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申請受理方式: | 1.展演申請受理方式:請隨時自行至網站提出展演申請。需先申請帳號、密碼再至本所網站街頭藝人專區場地預定。請點選進入: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街頭藝人場地預約網站 2.場租費用:免費 3.提供展演類型:表演藝術類、創意工藝類、視覺藝術類 4.場地大小:17.4公尺*29.3公尺=509.8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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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規定: | 梧棲漁港疊標廣場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中市漁管字第1060005947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梧棲漁港疊標廣場 (以下簡稱本場地)之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申請使用,特訂定管理要點。 二、本場地申請展演資格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核發「臺中市街頭藝人證」(以下簡稱藝人證)且於有效期限內者。 三、本場地受理申請方式,檢齊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影本、可識別身分之證件影本、本所「梧棲漁港疊標廣場街頭藝人場地登記帳號申請表」等文件洽本所辦理帳號、密碼申請。 四、凡取得前揭帳號、密碼者,可於本所網頁「街頭藝人場地預約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取得場地預約登記。場地預約登記方式為以帳號、密碼進入系統後,點選申請日期、場次(分上午場、下午場)。每組帳號、密碼於完成申請需俟48小時後,始得再申請場地預約登記。 五、本場地可預約60日內之日期、場次,惟街頭藝人(以下簡稱展演者)已完成申請場地預約日期遇重要活動或特殊情形,本所有權逕行取消該場地日期之預約。 六、展演者已取得場地預約登記,因故無法於登記當日前往展演,需於3日前辦理系統場地取消作業,惟辦理場地取消之帳號、密碼仍需俟48小時後,始得再申請場地預約登記。 七、展演者取消之場地預約登記日期、場次將於24小時後重新開放供展演者申請。倘經取消之日期、場次因故無法由展演者取得申請,本場所當日、當場次將不開放供展演。 八、展演者演出前應先至本場地對面臺中區漁會守衛亭簽到,演出時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以供本所查驗。經查驗有下列情形者,採違規記點: (一) 違規記點1點: 1. 未揭示藝人證。 2. 團體之團員展演出席人數少於二分之一。 3. 團體之團員有他人頂替或冒充之情形。 4. 不復原場地及不清運所產生之廢棄物。 5. 展演音量過大經勸導無效。 6. 展演範圍超出本場所。 7. 未經申請許可逕行展演。 8. 破壞場地設施或公物。 9. 展演時間超過本場所規定。 10. 已取得場地預約登記,因故無法於登記當日、當場次前往展演,未於3日前辦理系統場地取消。(檢附不可抗力因素者除外) 11. 向觀眾募款或與民眾產生消費爭議未妥適處理。 12. 展演者與系統登記者不符,前揭兩者違規記點各1點。 (二) 違規記點2點: 1. 拒絕配合查驗、不聽從本場所管理人、臺中區漁會或警察之勸導。 2. 現場展演內容與藝人證所登載不符。 3. 破壞或影響其他街頭藝人展演。 (三) 違規記點3點:販售成品或展示非自己手工創作之物品。 九、未取得本所核發帳號、密碼者於本場地演出,初犯者以書面告知,再犯者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究責。 十、違規記點累計達3點者,本場所場地預約登記停權15日,累計達4點者,停權20日,累計達5點者,停權30日,累計達6點者,取消展演者帳號、密碼並不得再申請。停權日起算自本所簽准核准日次日起。 十一、違反本管理規則第四點未依規定辦理場地申請者,取消展演者帳號、密碼並不得再申請,並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究責。 十二、第九點及第十點遭帳號、密碼取消之展演者已完成之場地預約登記由本所取消,並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十三、本管理規則自106年11月14日起生效。 其它:
1.可使用擴音設備
2.無法提供電源
3.不可設置桌椅硬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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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進行展演之時段: | 1.每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2.每日下午1時至四鍏5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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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段可展演組數: | 1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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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特色: | 空曠廣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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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場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