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
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本局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
一、 |
蒐集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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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局街頭藝人業務及其相關業務事項。 |
二、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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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蒐集臺端之個人資料類別,依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分類計有,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等,日後代碼及項目名稱如有變更,亦隨同變更。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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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年限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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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區:本局街頭藝人業務涉及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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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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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有利於臺端權益之公務使用。
3.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網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相關業務網站。
4.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5.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6.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7.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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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方式:符合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四、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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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局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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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臺端應適當之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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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局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臺端得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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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臺端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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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五、 |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得以向本局提出。 |
六、 |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拒絕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如係辦理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局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影響本局與臺端人事行政作業、人事管理及其他事宜。 |
七、 |
如臺端與本局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告知書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書為準。 |
八、 |
本局有權隨時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第三人轉交或其他足以使臺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臺端修訂要點。 |